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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無「預見可能性」、「迴避可能性」及「反應時間」不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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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因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應如何計算?

車禍因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應如何計算?根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如何計算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數額,則可依下列三點計算之:
一、勞動能力減少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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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尚未實際工作,可按產業平均月收入計算減少勞動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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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婦發生交通事故能否請求工作損失?法院相關見解❗

家庭主婦發生交通事故能否請求工作損失?法院相關見解❗在法律實務中,家庭主婦的家務勞動被視為具有經濟價值的勞動能力。即使您沒有在外工作,依據法律條文,權益依然受到保障。
按《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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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可否請求賠償於請假期間之不能工作損失? 若可,其不能工作損失,應按全部不能工作計算,或係按勞動能力減損比例計算?

交通事故可否請求賠償於請假期間之不能工作損失?
若可,其不能工作損失,應按全部不能工作計算,或係按勞動能力減損比例計算?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89號民事判決:「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被害人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致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其本身即為損害。此因勞動能力減少所生之損害,不以實際已發生者為限,即將來之收益,因勞動能力減少之結果而不能獲致者,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其損害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至於個人實際所得額,則僅得作為評價勞動能力損害程度參考,不得因薪資未減少即謂無損害。原審既認上訴人右眼失明,自本件事故受重傷之日起,其勞動能力確有減少,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附表所列殘廢等級屬於第八級,乃未遑就上訴人受傷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及於受傷後將來可能減少之收益等方面,詳加調查審認,以酌定其減少勞動能力應受賠償金額,而僅以上訴人受傷前後之薪資為衡量,遽認上訴人無損害發生,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已有未洽。又被害人身體或健康受侵害,本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請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及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兩者並行不悖,非僅得擇一請求。原審謂得以慰撫金審酌取代,而排除上訴人減少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害賠償請求,亦屬可議。」
被害人就其某段期間不能工作之損失已自第三人獲得填補,是否仍得對加害人請求該期間不能工作之損失?如可,得請求之範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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