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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美麗心世界美體小舖的宗旨,本舖商品均為台灣製造,已深耕20餘年,深獲消費者信賴與肯定,販售商品以居家沐浴、洗髮、護髮、精油按摩膏、身體呵護馬油及美容美體精華液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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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傷害險,駕駛人下車已非駕駛人,一樣要理賠(法院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2 年度保險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案例背景一名駕駛(王先生)將車輛臨停熄火後,下車步行至車輛後方準備拿取車上物品,不料此時遭到後方來車追撞身亡。家屬向產險公司申請「第三人責任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理賠,但保險公司拒賠,雙方因而告上法院。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一審、二審主張)身分轉變為行人: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發生時車輛已熄火,且王先生已離開駕駛座。依警方事故紀錄,其當下身分屬於「行人」而非「駕駛人」。不符契約條款:駕傷險條款明定須為「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既然人已經在車外且沒有開車的動作,即不符合理賠要件。
駕駛人下車後被其他車輛撞擊,能不能以「駕駛人」身份獲得「駕駛人傷害保險」的理賠,便是這個事故的爭議所在。
人在車外時若遭遇車禍受傷,是否能獲得「駕駛人傷害險」理賠,需視人是否仍被視為該車的駕駛人以及保險契約條款而定。人在車外理賠的關鍵條件身分認定:當事人下車處理車禍、移車、檢視車況或暫時離開車輛時,若被其他車輛撞擊,保險公司常對其是否仍具備「駕駛」身分產生爭議。強制險附加駕傷險:僅理賠「單一交通事故」(如自撞、自摔),若人在車外被別人的車撞,不適用此項。第三人責任險附加駕傷險:保障範圍包含兩車以上碰撞的交通意外事故。但若已完全脫離車輛操作、下車一段時間而被波及,是否理賠取決於事故當下是否與車輛使用行為具備因果關係,常需個案認定。其他可求償來源對方車輛的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若人在車外是被他車撞擊,對方為肇事責任方時,可向對方的強制險申請醫療給付,或透過對方的第三人責任險要求賠償。

肇事逃逸事證不明確,撤銷罰單(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
【裁判全文】
臺灣00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字第00號
主文
原處分撤銷。

罰單不符公示送達要件及舉發程序完成前即為裁決,於法不符撤銷罰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字第71號
原 告 陳00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張00(所長)

毒(藥)駕處罰法律規定,服用醫生處方,還是會被法辦?
刑法第 185 條之 3 的樣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車禍導致門牙斷裂之民事慰撫金
車禍導致門牙斷裂或脫落的民事案件中,精神慰撫金(非財產損害賠償)的核給金額,法院通常會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審酌雙方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程度、受傷情況、治療過程及對生活影響等因素綜合認定 。整體而言,單顆或數顆門牙斷裂/脫落 的慰撫金,實務上常見落在 數萬元至數十萬元 之間,極端嚴重或合併多顆牙齒、長期治療、外觀發音嚴重受損者,才可能較高。
法院審查重點(影響慰撫金高低)
1.因果關係與醫療必要性:須證明門牙斷裂確實由車禍造成,且後續植牙/重建屬醫療必要而非純美容

車禍和(調)解時,保險業務員都會說含強制險,這樣是對的嗎?可以不含強制險和解嗎?汽機車強制險,保險給付應否列為賠償金額?
所謂汽機車強制責任險,是指汽機車所有人必須強制投保,而於發生車禍造成他人生命及身體受到侵害時,被害人得直接請求給付保險金之保險制度。而該保險金給付之目的即在於填補被害人之損害,故如被害人已經受領保險金之給付,該部分即不得再向加害人請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條對此亦有明文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惟此項保險金固得抵扣賠償金額,但實際損害若高於保險金,就超出之部分自仍得請求賠償。
強制責任險給付的項目可分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醫療給付三種。其中被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受到傷害,而於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一百八十日內,致成殘廢或死亡者,受益人除得請求殘廢或死亡給付外,於致成殘廢或死亡前有醫療費用之支出者,亦得請求醫療給付。受害人於致成殘廢後,於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一百八十日內,致成死亡者,受益人得請求之死亡給付金額,以扣除給付之殘廢給付金額為限。
而依據目前強制責任險給付之標準,被害人死亡所給付的保險金為300 萬元,殘廢則是依受害之等級而給付8萬到300 萬元不等,另外醫療給付之部分則是視其實際所支付之醫療費用計算,但每人最高不超過20萬元。

機車撞上違規停車汽車,肇責30%-7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2381號
上列原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4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5,21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車禍致失能或勞動力下降、增加生活負擔、看護費、家屬照護費,尚難認與系爭車禍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或相關證明,請求賠償此部分損害,自屬無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簡上字第369號
上訴人000
被上訴人 000
訴訟代理人 000

車禍現場蒐證之重要性及應注意事項有哪些?
超速6公里撞死無照男!法官拆5426張畫面大逆轉 公車司機獲判無罪(引用ETtoday新聞雲記者閔文昱/報導)
2019年高雄發生一起死亡車禍,一名李姓公車司機駕車行經前鎮區中山三路時,與一名無照騎乘機車的莊姓男子發生碰撞,莊男當場遭輾斃。由於公車當時車速46.04公里、超過該路段40公里速限6公里,李男因此遭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不過,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委託專業單位將186秒行車紀錄器畫面拆解成5426張截圖逐幀分析,認定事故主因是騎士突然切入公車右側視線死角,最終判決李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法官無罪理由:即使守速限也無法避免碰撞
法院認為,李男駕駛大型車輛時注意力集中於前方路況,客觀上難以預見右後方會有機車突然切入死角,也沒有足夠時間採取閃避措施,欠缺刑法上所要求的「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法官並指出,李男超速6公里雖違反交通行政法規,但根據鑑定結果,即使依40公里速限行駛,仍無法避免這起事故,因此超速行為與死亡結果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最終依無罪推定原則判決李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