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公寓大樓管委會向住戶催討管理費範例)
標的金額:新台幣萬仟佰拾元正
聲請人(即債權人) 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住
代表人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住
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請求標的
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萬仟佰拾元正,並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請求原因及事實
一、債務人係社區大樓住戶,亦即該住所房屋之所有權人,自民國年月日起債務人均未依大樓管理規章繳交管理費,迄今已積欠元(詳證一)。經債權人以郵局第存證信函催告(詳證二),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二、綜右,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
一、積欠管理費計算書。
二、郵局第存證信函影本乙份。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 (簽章)
※本範例僅供參考,讀者仍需依照具體之事實情形,向專業人士提出諮詢,或請求專業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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