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道路交通事故(車禍)」?

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或動力機械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所以私人停車場等場所會有不屬於交通事故的問題。

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所以腳踏車與腳踏車或腳踏車與行人會有部屬交通事故的問題。

在警方術語方面區分為A1(死亡)A2(受傷)A3(財損)等三類交通事故。

(二)當事人現場應注意事項:

1.可能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肇事車輛損壞情形,以及傷亡者的情形拍照存證。

2.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理員警注意蒐證,並請其拍照存證。

3.現場(草)圖與筆錄簽章前,當事人應詳細閱讀,如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應請處理人員補正。

(三)當事人權益:

1.警方經徵詢當事人意願(申請)開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給當事人,以利後續處理事宜。

2.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30日後,在辦公時間內前往處理單位(台北市為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不用任何費用),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無人受傷案件則逕向分局申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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