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契約書
甲方:○○○○○○○○ (即讓與人)
乙方:○○○○○○○○○(即受讓人)
丙方:○○○○○○○○○(即債務人)
甲方為清償對於乙方所負之新台幣○○○○○○元貨款及○○○○元利息債務,由讓與人將下列債權,依本契約書讓與受讓人,作為清償:
第一條
讓與之債權金額為新台幣○○○○○○元整。
前項債權為讓與人應向丙方收受○○○款之一部分。
第二條
讓與人保證其讓與受讓人之債權,未附有丙方可以對抗受讓人之事由。
第三條
受讓人於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得不經催告解除本契約:
一 丙方於債權之清償期屆至後,不向受讓人提出給付,或僅提出一部之給付者。
二 丙方於受到本契約之通知時,有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而向受讓人對抗者。
前項情形,受讓人得僅就未由獲得給付之部分,解除本契約。
依前二項情形解除本契約後,受讓人未能由丙方獲得給付之部分,仍應由讓與人負清償之責,並自本契約訂立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付利息。
第四條
本契約由甲乙雙方通知丙方。
第五條
有關證明債權之文件,由讓與人於本契約訂立之日交付於受讓人。
第六條
本契約共作成壹式三份,參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讓與人(甲方) ○○○○○○○
法定代理人
住 址 ○○○○○○○
受讓人(乙方) ○○○○○○○
法定代理人 ○○○○○○○
住 址 ○○○○○○○
債務人(丙方) ○○○○○○○
法定代理人 ○○○○○○○
地 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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