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網頁上已有註明特價品,非有瑕疵或寄錯不予退換並以買家無法接受請勿下標,可以嗎?附錄依消保法第19條解除買賣契約存證信函。
1.賣方雖已在頁面購物說明中詳列各種交易規則,但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凡是在拍賣網站上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業者,不論其是否為公司、團體或個人,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而第19條則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網站買賣亦屬於郵購買賣之一種,有上揭法律之適用。
2.因此,消費者在網路上向網路商城類賣家買東西時,享有7天鑑賞期外,辦理退貨不需要任何理由,更不必負擔任何費用,賣家不得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吸收郵寄費,或銀行退款手續費…等。所以買方可以無條件與您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價金,無須支付任何費用。
所以網拍時賣家以「買家無法接受請勿下標」這個規定來規避日後爭議其實是違反法律強制條文,所以賣家亦不得迫使消費者放棄法律所賦予之權利。
存證信函範例
範例1
主旨:為○○○○○買賣乙事聲明解除契約。
說明:本人於○○○年○○月○○日於○○○○受貴公司人員○○○推薦購買○○○○○,經考量之後,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以此函通知貴公司解除契約,請查照。
範例2
敬啟者:貴公司推銷人員於民國100年0月0日向本人推銷00000物品,該物品本人已於民國100年0月0日收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收到訪問買賣物品後有七日之審酌期間,本人因認暫無購買前揭物品之必要,特於七日期間內函請貴公司惠為退貨事項之辦理,請貴公司同意撤銷訪問買賣契約,實為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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