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假扣押聲請狀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000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ΟΟΟ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ΟΟΟ 律師
住:00市00路00段00號00樓之
電話:(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000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ΟΟΟ
住:同上
為聲請假扣押事:
請求之事項
一、請准聲請人提供現金或國內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將債務人所有財產,在欠款新台幣(下同)000000000000元整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二、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假扣押之原因
一、緣聲請人與債務人間,本為商業上交易往來之關係,債務人以採購單方式,向聲請人訂購所需貨品,聲請人即按債務人之需求,依約遵期地提供貨品予債務人,並由債務人在送貨單(即納品書)上簽收貨品,以確認已送交無訛,聲請人再依已送貨之情形,開立請款發票,向債務人請求支付款項,然自民國000年年底起,債務人收到聲請人之請款發票後,即未給付貨款,迄至今日未清償之貨款,總計共000000000元,此有債務人採購單影本(證物1)、納品書(即送貨單)影本(證物2)及經聲請人統計核算之退貨折讓後明細表(證物3)等資料可稽。
二、債務人於聲請人出貨後,並交付所開立之發票請求給付貨款時,竟未交付給付貨款之現金或票據,嗣屢經聲請人催討,卻均置之不理,毫無給付貨款之誠意,再者,債務人是一間上櫃公司,據媒體之資料驚悉,債務人已發生財務危機之情事(證物4),債務人又不給付貨款予聲請人,債務人恐有脫產逃匿之情,聲請人為確保債權,避免將來有難以強制執行之虞,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及第523條之規定,並願供擔保以代釋明,另檢陳採購單影本、納品書(即送貨單)及退貨折讓明細表等資料影本乙批,供 鈞院參用。
三、另檢送經濟部商業司網路資料(證物5),獲悉債務人設址於00縣00市ΟΟ路00段ΟΟΟ號 ,故 鈞院依法應有管轄之權,併予陳明。
四、綜上所陳,特狀請
鈞院鑒核,裁定如聲請人之請求,將債務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俾利聲請人債權之保全,至感法便。
謹 狀
臺灣00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1:00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單影本數紙。
證物2:00股份有限公司納品書(即送貨單)影本數紙。
證物3:退貨折讓後明細表乙份。
證物4:網路媒體資料乙份。
證物5:00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商業司網路資料乙份。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聲 請 人:000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ΟΟΟ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