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請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狀
為聲請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聲請事項
一、准予聲請人得依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及時間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兩造於○○年○月○日離婚(如附件證物)
兩造自○○年○月○日起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未成年子女○○○協議由相對人監護,但至今均未容許探視接回同宿,有時打電話給子女,相對人及其家人拒不交給子女接聽。爰依民法第 1055條第5項第1089條之1規定請求。
此 致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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