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契約書

甲方:  (即讓與人)

乙方:(即受讓人)

丙方:(即債務人)

甲方為清償對於乙方所負之新台幣元貨款及元利息債務,由讓與人將下列債權,依本契約書讓與受讓人,作為清償:

第一條

讓與之債權金額為新台幣元整。

前項債權為讓與人應向丙方收受款之一部分。

第二條

讓與人保證其讓與受讓人之債權,未附有丙方可以對抗受讓人之事由。

第三條

受讓人於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得不經催告解除本契約:

一 丙方於債權之清償期屆至後,不向受讓人提出給付,或僅提出一部之給付者。

二 丙方於受到本契約之通知時,有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而向受讓人對抗者。

前項情形,受讓人得僅就未由獲得給付之部分,解除本契約。

依前二項情形解除本契約後,受讓人未能由丙方獲得給付之部分,仍應由讓與人負清償之責,並自本契約訂立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付利息。

第四條

本契約由甲乙雙方通知丙方。

第五條

有關證明債權之文件,由讓與人於本契約訂立之日交付於受讓人。

第六條

本契約共作成壹式三份,參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讓與人(甲方)

法定代理人

住 址

受讓人(乙方)

法定代理人

住 址

債務人(丙方)

法定代理人

地 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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