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肇事原因鑑定:

對於警所提供的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意見有異議,可在事故發生6個月內,逕向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無人受傷或自行申請須費用3000元)

鑑定委員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 (軍) 法機關囑託為限。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一、鑑定案件進入司 (軍) 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

二、當事人申請或警 (憲) 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四、慢車與慢車,慢車與行人事故案件。

五、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費用2000元) ,但以一次為限。其已進入司 (軍) 法程序者,應向審理該案之司 (軍) 法機關聲請轉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覆議

 

當事人對前項覆議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應自行舉證具狀陳明,請法院審理時參考。

 

一般道路鑑定委員會鑑定肇責分擔概況(保險公司處理):

經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為:主因負70%,次因負30%「同為肇事原因」各佔50%「亦有過失」約佔40%亦有疏失」約佔30%「亦有疏忽」約佔20%「稍有疏忽」約佔10%。(百分比只是鑑定委員評量標準,並不會顯示於鑑定結果,也不能據此作為和解責任分攤依據。另外許多人極力主張所謂無責任分攤,但實務上談和解或法院判決,肇責是會影響和解或判決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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