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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侵占存證信函

主旨:台端涉嫌詐欺、業務侵占乙事,請於本文到達後即刻清償及出面說明。

說明:台端原任職本公司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向客戶○○○○偽稱貨款○○○○○○元應匯入○○○○○○○帳戶內,此項行為並非本公司授意所為,實已構成詐欺、業務侵占等罪,此事經本公司追查應收帳款時始發現,該款項確已於○○○年○月○○○日匯入上開帳戶。本公司寄發此函之前亦基於寬貸之心,多次要求台端返還,迄今仍未獲台端良心發現自動清還。針對此事,特再以此函促請台端應於文到後立即出面返還侵占款項,事關台端罪責之訴追,請即刻出面及返還之,希勿自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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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房屋漏水要求修繕存證信函

敬啟者:本人所有不動產座落於00市00路00號0樓,於00年00月起發現屋頂天花板有漏水現象,經查座落於00市00路00號0樓房屋係台端等人(詳如建物登建謄本)共同持有之不動產,本人多次向台端請求協調處理未果,並於00年00月0日經00市00調解委員會因台端未出席而調解不成立(如00市00調解委員會00年民調字第0000號調解筆錄),現經0000工程公司現場勘驗認疑上水下滲,以渠等專業經驗及勘驗認定為台端座落於00市00路00號0樓所有不動產浴室滲水導致(詳如0000工程公司估價單)。依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83號判決倘非進入相鄰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即無以完成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該相鄰區分所有權人自有容忍之義務。又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樓地板漏水源於房屋年久龜裂、管線失修或自然腐蝕破損所造成,由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維修費用。再者台端等人共同持有之不動產因漏水且拒絕協議修繕,導致本人財務虧損,台端顯以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1項及民法191條1項規定,本人自可依據民法184條1項前段、2項、196條、213條1項、3項等相關規定,請求台端賠償本人所受損害及支出之修繕費用。綜上所述,未免訟累是禱,請台端於文到7日內出面與本人協商修繕事宜,逾期本人將依法提起相關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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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申訴書範本

申訴人:張○○  身份證號:○○○○  性別:女電話:○○○○○○○ 

住居所:○○市○○區○○里○○路○巷○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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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須知(本文轉錄自司法院網站)-2

十一、提出證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第277條)。例如原告主張土地房屋為其所有,應提出所有權狀或不動產登記簿謄本,以證據證明為其所有,被告抗辯債務業已清償,必須提出證明其償還之事實。至一般立證方法,不外人證、書證、鑑定、勘驗等。所舉人證,可先期書明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狀請法院通知到場。所舉書證,若為自己所持有之文書,可將其原本或影本、繕本連同書狀一併陳遞,或當庭陳交,若為他造當事人或第三人或機關保管公務員執掌之文書,應聲請法院命其提出(第298條、第342條、第346條、第352條及第353條)。請求鑑定或勘驗者,應繳納所需之費用,並導引有關人員至現場為之(第338條)。當事人應舉證而不舉證或不能舉證者,即有敗訴之虞,此為當事人所不可不注意者。

十二、言詞辯論:言詞辯論開始時,當事人應先聲明請求裁判之事項(第192條)。次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但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第193條)。對於自己所提出之證據,應詳細說明。對於他造陳述之事實,得為承認、否認或抗辯,對於他造提出之證據,得予指摘。唯須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若有遲誤,即可能喪失其主張之權利。審判長發問後,須和顏針對爭點陳述,一造陳述時,他造應俟其言畢而後答述,不可喧鬧爭辯,妨礙辯論之進行;如有妨礙法庭秩序,審判長得禁止發言,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此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第198條,法院組織法第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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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須知(本文轉錄自司法院網站)-1

二、法院職員之迴避:訴訟進行中,當事人如以承辦法官、書記官及通譯有依法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詳舉其應行迴避之原因,並加以釋明,隨時向其所屬法院聲請迴避。若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則必在該訴訟未為聲明或陳訴前,始得詳舉其應行迴避之原因並加以釋明,向其所屬法院聲請該職員迴避(第32條至第34條、第39條)。所謂釋明,指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並可使法院信為大概如此之證據而言。

三、當事人能力:所謂當事人能力,指於民事訴訟得為當事人之能力。有民法上之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通常限於自然人及法人。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亦有當事人能力,例如同鄉會、教堂、學術團體是。又中央或地方機關,亦有當事人能力(第40條)。無當事人能力者,不得為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被訴;否則,法院將以其欠缺訴訟成立要件而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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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須知(本文轉錄自司法院網站)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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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告訴狀誣告罪

告  訴  人:Ο Ο Ο  住00市00區000路Ο巷Ο

送達代收人:Ο Ο Ο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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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落入契約陷阱  陳錦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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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案號:臺灣ΟΟ地方法院ΟΟ度易字第ΟΟ號

股別: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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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網頁上已有註明特價品,非有瑕疵或寄錯不予退換並以買家無法接受請勿下標,可以嗎?附錄依消保法第19條解除買賣契約存證信函。

1.賣方雖已在頁面購物說明中詳列各種交易規則,但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凡是在拍賣網站上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業者,不論其是否為公司、團體或個人,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而第19條則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網站買賣亦屬於郵購買賣之一種,有上揭法律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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