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

聲請人

即  債權人:XX股份有限公司 

                設XX縣XX鄉XX路XX號

法定代理人:X X X

                住同上

債 務 人:XX有限公司

                設XX市XX路X段XX號

法定代理人:X X X 

住同上

(身分證字號:XXXXXXXXXXX)

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一、  債務人應支付債權人新臺幣000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00000元部分,自附表所載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000000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一、  緣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00銀行00分行之支票2紙,合計金額為新臺幣0000000元,惟經債權人分別於到期日提示後,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此有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證物1)可證。

二、又債務人於民國00年00月至00月分別向債權人採購00,0月份共計新台幣000000元、0月份共計新台幣0000元、0月份共計新台幣00000元,總計新台幣0000元,經債權人送交貨物予債務人後,債務人竟拒不付款,此有出貨單(證物2)可稽。

三、  以上債務,經債權人數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並有逃避不理之情,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並有債務人簽發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及出貨單(參證物1、證物2)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符法紀,實為法便。

謹  狀

臺灣00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附表:

項次

支票金額(元)

支票號碼

發票人

帳號

到期日

1

00000

 

XX有限公司

 

00/00/00

2

000

 

XX有限公司

 

00/00/00

 

證物1: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數紙。

證物2:出貨單影本數紙。

 

中華民國00年00月 00 日

 

具 狀 人: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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