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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房屋漏水要求修繕存證信函
敬啟者:本人所有不動產座落於00市00路00號0樓,於00年00月起發現屋頂天花板有漏水現象,經查座落於00市00路00號0樓房屋係台端等人(詳如建物登建謄本)共同持有之不動產,本人多次向台端請求協調處理未果,並於00年00月0日經00市00調解委員會因台端未出席而調解不成立(如00市00調解委員會00年民調字第0000號調解筆錄),現經0000工程公司現場勘驗認疑上水下滲,以渠等專業經驗及勘驗認定為台端座落於00市00路00號0樓所有不動產浴室滲水導致(詳如0000工程公司估價單)。依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83號判決倘非進入相鄰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即無以完成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該相鄰區分所有權人自有容忍之義務。又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樓地板漏水源於房屋年久龜裂、管線失修或自然腐蝕破損所造成,由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維修費用。再者台端等人共同持有之不動產因漏水且拒絕協議修繕,導致本人財務虧損,台端顯以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1項及民法191條1項規定,本人自可依據民法184條1項前段、2項、196條、213條1項、3項等相關規定,請求台端賠償本人所受損害及支出之修繕費用。綜上所述,未免訟累是禱,請台端於文到7日內出面與本人協商修繕事宜,逾期本人將依法提起相關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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