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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金不給付存證信函

敬啟者:台端因車禍賠償案,業於民國○○○年○○月○○日經○○○○地方法院於○○○年○○月○○日之調解達成以新臺幣○○○○元為賠償之合意,並同意於民國○○○年○○月○○日分期為賠償,若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確認在案,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調解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將可強制執行,為免因小額金錢致查封台端相關財產,造成更大損害,請於民國○○○年○月○○日前將應給付之金額以函件掛號報值裝法定紙幣方式寄達本人(或填寫銀行帳號請渠匯入),並請爾後不得拖延付款時程;若仍不願付款推諉不為,本人將依法主張法律權益,特函催告付款,希勿自誤為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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